(2016年5月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行發卡行為,保障持卡人及發卡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卡業務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和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所稱的雙龍借記卡是指金華銀行(以下簡稱本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備消費結算、轉賬匯款、存取現金和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銀行卡。
電子現金是IC卡的特有功能,適用于小額支付結算業務,可辦理脫機消費、圈存、圈提、查詢等交易。第三條 雙龍借記卡按信息載體分為磁條卡、IC卡、磁條IC復合卡(以下“IC卡”和“磁條IC復合卡”統稱“IC卡”);按從屬關系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發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普通借記卡、聯名卡、認同卡。
第二章 申領條件及手續
第四條 雙龍借記卡實行實名制,發卡對象為個人。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本行申請借記卡。
第五條 申請借記卡須填寫申請書,確認遵守《金華銀行雙龍借記卡章程》,并與本行簽訂銀行卡領用合約、賬戶管理協議書。
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關規定、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確認履行領用合約各項規定,并遵守本章程。本行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
第六條 雙龍借記卡開戶后,可由持卡人提出申請辦理附屬卡,一張主卡只可申請三張附屬卡。
第三章 計息和收費標準
第七條 雙龍借記卡中各項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并由本行代扣代繳儲蓄利息稅。IC卡電子現金內的資金不計付利息。
第八條 本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制定雙龍借記卡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本行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本行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第九條 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生變更時,或因經營需要,本行將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出相應的調整,并于執行前依法按照規定提前發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內容的,應在公告內容正式實施前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否則視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項內容。
第四章 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十條 申請雙龍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持卡人可攜帶雙龍借記卡到本行營業網點或在自助設備、電話銀行上修改密碼。凡憑持卡人密碼進行的交易,本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憑據,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第十一條 持卡人遺忘雙龍借記卡密碼,或因雙龍借記卡密碼連續累計輸入錯誤次數超限而無法使用,持卡人應攜雙龍借記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密碼重置或密碼解鎖手續。
第十二條 持卡人雙龍借記卡遺失或被盜時,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IC卡電子現金除外)。持卡人可通過本行營業網點、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辦理口頭掛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本行營業網點直接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口頭掛失設有有效期,過期將自動解掛,持卡人應在口頭掛失有效期內辦理雙龍借記卡書面掛失手續。掛失生效前以及口頭掛失失效后持卡人未能及時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三條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在本行營業網點、特約商戶及具備存取款、轉賬、匯款、查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動柜員機、自助終端和個人轉賬終端等設備(以下統稱自助設備)上使用,也可在相關銀行卡組織的境內外自動柜員機和特約商戶等受理點使用。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申請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服務。持卡人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須同時遵守本行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辦理取款時應按屏幕上的提示操作,并遵守如下規定:
(一)每卡每天累計限額按銀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如因終端設備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當等原因致使雙龍借記卡被吞沒,持卡人應在所屬銀行的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可以證明為雙龍借記卡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動柜員機所屬銀行辦理領卡手續。 逾期未領的,自助設備所屬銀行有權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持卡人可持具備電子現金功能的IC卡辦理電子現金業務。IC卡電子現金視同現金管理,不記名、不掛失、不止付、不計息、不取現。電子現金戶為人民幣賬戶,余額上限為1000元(含)。
IC卡電子現金賬戶不設密碼,凡使用IC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雙龍借記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
第十六條 持卡人需查詢賬戶余額及交易情況時,可憑雙龍借記卡和密碼在本行營業網點、自助設備、手機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進行查詢。
第十七條 持卡人當雙龍借記卡損壞時或經本行要求須向發卡機構辦理換卡手續。持卡人如需銷戶須至本行營業網點辦理。銷戶前,客戶須將雙龍借記卡中儲蓄存款支取完畢,并解除各項簽約關系。
第十八條 雙龍借記(磁條)卡不設有效期。雙龍借記(IC)卡設置有效期10年,過期自動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雙龍借記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持卡人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到期換卡。
第五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享有本行對雙龍借記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有權知悉雙龍借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方法。
(三)有權獲取本行提供的對賬服務,并要求對不符的賬務內容進行核實。
(四)雙龍借記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IC卡電子現金除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借記卡,本行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規定以及相關協議約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記卡。
持卡人終止使用借記卡,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借記卡向本行營業網點提出書面銷卡申請,本行營業網點受理后,即可辦理銷卡手續。
第二十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借記卡只限經本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讓、轉借。持卡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業務的,須符合本行相關業務的代辦規定。
(二)持卡人必須遵守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制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并遵守本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
(三)持卡人在境內外辦理查詢、消費、存取現金和轉賬等業務時,須遵守本行、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和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四)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后,應當及時與發卡機構聯系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本行對由此產生的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雙龍借記卡及密碼。因持卡人雙龍借記卡保管不善或密碼泄露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在已辦理口頭掛失但自動解掛后所發生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六)持卡人不得以商戶糾紛或與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等為由拒絕向發卡機構支付相關款項。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雙龍借記卡進行各種違法活動,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六章 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銀行的權利
(一)有權向有關方面了解申請人的有關資料,有權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對于不符合本行發卡資格的,本行有權拒絕向其發卡。
(二)對不遵守本借記卡章程及有關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收回或委托有關單位收回雙龍借記卡,并于當日以有效方式告知。對由于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給本行造成損失的,本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在發現持卡人的雙龍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詐騙等風險時,本行有權暫時對該賬戶進行止付。
(四)有權對雙龍借記卡內所有賬戶余額為零且較長時間內無持卡人主動發起賬務類交易的雙龍借記卡予以銷戶。
(五)因持卡人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本章程的規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本行有權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銀行的義務
(一)向持卡人提供對雙龍借記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
(二)公布咨詢、投訴電話。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查詢和改正要求及時答復和辦理,最長不得超過30個自然日。
(三)向持卡人提供雙龍借記卡賬務查詢服務。
(四)依法對持卡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因不可抗力、供電、通訊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持卡人用卡失敗,發卡機構有義務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本行如對本章程進行修改,應通過營業網點或網站等將修改后的章程進行公告。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或網站公告)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領取借記卡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持卡人。
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雙龍借記卡,持卡人因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雙龍借記卡的,可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或銷卡申請,否則視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項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文之日起實施,由本行制定、解釋和修改。未盡事宜,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金融業有關政策及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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